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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党校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06-06-25     阅读次数:

2006年3月第二次修订

 

为加强和完善校级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学研究和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项目研究成果质量,推动理论创新,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铁道部党校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的规律,着重研究铁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及教学中急需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面向全校招标,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凡有能力进行研究,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教研人员,均可申报。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8个,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由学校科研基金提供课题资助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的,计算教研工作量。

第四条  实行专家评议、学术委员会评审和校委审批相结合的课题管理机制。聘请专家参与课题计划的编制、课题招标、课题评审和课题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⒉从事相关领域或学科研究工作多年;

⒊具有良好的学术风范,能够做到客观、公正。

学术委员会会议负责课题计划讨论、课题立项和结项评审。校委会负责课题立项和结项的审批。

第五条  科研处是校级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并对课题研究进行总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申报和立项程序

⒈根据铁路跨越式发展对铁路党校科学研究的需求和党校的研究能力,科研处在征求有关教研部门和专家意见后,草拟“校级课题参考题目指引”,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和校委批准后,于每年三月初发布。

⒉申报人须根据“校级课题参考题目指引”的要求,填写《铁道部党校校级科研项目申请表》,通过所在处室向科研处申报。受理申报时间为15天,从年度“校级课题参考题目指引”发布之日开始。

⒊申报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校委批准后正式立项。

⒋少数重点课题,经校委批准后,以校委特别委托的形式,单独立项。

第七条         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⒉申报人在申报题目的相关研究领域已经取得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参加过有关铁路改革与发展问题研究并已经结项的课题;

⒊申报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⒋部级及以上课题的参加者,如要申报校级课题,必须经有关项目的负责人和执行负责人批准,并保证已参加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  申报人选定课题后,应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研究的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预期目标和成果形式,研究进度,以及申报人完成本项目的条件,进行精心论证;应如实、认真地填写项目申请表。

申报人所在处室主管科研的领导,须对申请书认真审核,对申请表填写的内容、申报人及课题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

第九条  每年三月底或四月初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报的课题进行立项评审。

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先由申报人介绍所选题目的研究现状、申报课题的研究思路、工作计划及成果形式等。校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差额投票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能进行评审表决,获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赞成的,取得项目立项资格。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评议涉及本人申报的课题时应回避。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经校委批准后正式立项、发布。中标课题的申报人即为立项人。由科研处向立项人所在处室和本人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人按照立项通知书上的要求,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章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的管理

第十一条  处室分管科研的领导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科研处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检查结果报主管校长。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必须安排调研活动,并将调研情况及时通报科研处。

第十三条  立项三个月而研究工作未启动的课题,如果没有特殊原因,科研处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课题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立项人,不得拖延研究计划的执行。如遇到特殊情况,项目立项人不能继续执行或按时完成研究计划,按撤项处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内容,课题立项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批准。未经批准而变更计划内容的,按未完成计划处理。项目参加者如有变动,由处室主管科研领导报科研处,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调换。

第四章  结  项

第十五条  结项程序

⒈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立项人填写《铁道部党校校级科研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连同课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或五份公开发表的论文报送科研处。

⒉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报校委批准后正式结项。

⒊凡获准结项的,以校内文件的形式发出通知,公布结项的结果。

第十六条  对未及时申请结项,或申请结项材料要件不全的课题,科研处不予受理。

每年“十一”长假上班后的第一个星期三为提交结项申请的最后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  最终研究成果的形式和格式

最终研究成果的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和少数重点课题外,鼓励以研究报告和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以6000~10000字为宜。其文本格式为:

题目

摘要

前言

一、

(一)

1.

(1)

……

主要参考文献

其中,研究报告题目为二号宋体加黑;正文为小四号宋体,大标题为黑体。摘要部分以300~500字为宜。前言部分要对课题的研究工作作简要总结;介绍该课题研究已有的研究进展,该课题研究报告新取得的进展和贡献。

对研究报告文本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科研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科研处委托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专家鉴定意见作为项目能否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每年十月底或十一月初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校级课题进行结项评审。在听取立项人介绍研究成果、有关人员宣读专家鉴定意见、学术委员评议后,以投票的形式表决是否通过评审。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能进行评审表决,获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赞成票的,方能通过结项。

第二十条  由于课题组成员不认真执行课题研究计划,或研究成果达不到要求而未通过评审的课题立项人,将取消下一次课题申报资格。

第五章  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项,立项人和参加者的工作量依照学校有关办法计算。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项课题资助经费为3000元,在校科研基金中列支。课题经费开支应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在课题申报阶段要做好经费支出预算,立项人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认真执行预算。校级课题经费支出预算指用于与课题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人员费:是指为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劳务费用。由于我校属于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参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人员费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提取。

2. 相关业务费:是指用于与课题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

①小型会议费 :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②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

③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调查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相关业务费占经费预算不能少于55%。

3.课题管理费:指用于课题管理的开支,主要为专家鉴定费。占经费预算的20%。

4.其他费用: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以上三类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主要指交通费和电话费,不超过经费预算的10%。

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校级课题经费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相关业务费,在符合经费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实报实销。人员费、课题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待结项后提取和报销。以上经费提取和报销需经科研处长签字批准。科研处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科研处有权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结项:

⒈成果获省部级评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⒉提出理论观点、政策建议对部领导起到咨询作用并得到批示的;

⒊成果发表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一类、二类报刊和核心期刊上的。

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项的未获奖成果,可参加学校优秀成果评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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