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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党校科学研究基金使用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06-06-2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党校教学提质量、科研出精品,资助铁路改革和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帮助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特设立铁道部党校科学研究基金,简称科研基金。

第二条 校科研基金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科研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特定研究项目的资助,重点、择优资助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项目:教研人员承担的铁道部领导机关和部属单位的重大科研任务或国际合作项目,承担的中央党校调研课题等。

(2)校级课题的研究资助。

(3)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

(4)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的费用,包括信息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章 科研基金的使用程序

第四条 校级课题使用科研基金程序,参见《铁道部党校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使用科研基金程序,参见《铁道部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六条 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的费用,由科研处提出计划和要求,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在科研基金中列支或报销。

第七条 关于特定研究项目需要科研基金资助的使用程序:

(1)在职教职员工均有资格申请该科研基金。

(2)教职工开展的研究项目需要学校提供科研基金资助,实行“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原则。

(3)申请人填写“科研基金申请书”(见附件1),提供需校科研基金提供资助的项目名称、申请理由以及资助金额、资助日期的情况说明。

(3)教职员工申请科研基金需本部门负责人推荐。推荐人须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科研作风的情况,并对被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科研任务负责。

(4)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总体安排,对教研人员提出的科研基金申请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进行资助(获得超过投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申请方可进行资助),最后由主管校长批准实施。

第八条 校委会安排的涉及铁路改革和发展理论和实践、党校学科建设的研究项目,直接在科研基金中列支,提供经费资助。

第四章 科研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科研基金的使用应严格财经纪律,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凡以不正当手段挪用、转移科研经费,逃避学校管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实,在三年内取消科研基金的申请权和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科研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使用科研基金的报销手续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在科研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长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使用的动态情况由科研处协同财务部门共同掌握,每学期末由科研处向主管校长提供科研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统一由校科研处归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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