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信息来源:新华社 2012.07.04 作者:陈菲 发表时间:2012-07-05 阅读次数:
本报北京7月3日电 据新华社记者陈菲报道,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分别移交给所在省区市人民检察院。
进入新世纪,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步伐逐渐加快。
2004年,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区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
201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和铁路检察院法律监督对象跨行政区划的特点,最高检对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铁路检察院移交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铁路检察院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规定实施前暂时保持不变。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
随着移交工作的完成,铁路检察院的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分离,人财物纳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务员管理,其最终纳入了应在的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进入新世纪,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步伐逐渐加快。
2004年,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区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
201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和铁路检察院法律监督对象跨行政区划的特点,最高检对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铁路检察院移交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铁路检察院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规定实施前暂时保持不变。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
随着移交工作的完成,铁路检察院的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分离,人财物纳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务员管理,其最终纳入了应在的国家司法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