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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

信息来源:人民铁道报-人民铁道网 :2012-08-01     作者:     发表时间:2012-08-05     阅读次数:

    据新华社报道,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到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顺利实现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据统计,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人员共计3300余人,移交资产共计70余亿元。

  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改革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妥善解决了铁路运输法院改制所涉及的编制 “三定”、人员过渡、办公用房、资产移交、装备标准、经费保障、案件管辖等一系列政策问题。

  今年年初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铁道部的要求,原隶属有关铁路局的各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启动了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的工作方案。至6月28日,18个铁路局 (公司)与29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签订了移交协议。

  改制后,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有关经费改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预算保障,所属人员均按 《公务员法》规定纳入地方行政编制管理,法律职务的任免也分别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后,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审判职责,同时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提升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改制后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予以规范,将于8月1日实施。根据规定,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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