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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文宪教授论文《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现实思考》被收入“2013中国工会劳动关系论坛”大会文集

信息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3-06-26     阅读次数:

     应全国总工会劳动关系学院邀请,我校戴文宪教授于2013621624在江苏镇江出席“2013中国工会劳动关系论坛(战略治理、合作共赢)”,并在大会上作“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学术演讲,《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现实思考》的文章被收入大会文集。

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现实思考

 

戴 文 宪

 

 

内容提要:工会代表性建设是工会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它直接关系到工会的现实地位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以及工会活力的增强。在新形势下,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前提,仍然是要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在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群众正当权益上,不论中外,只要是工会组织,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工会发展的历史原因,这就使得中国工会在代表性上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而在效果上则兼具积极和有限两个方面。

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实现途径,努力开创新局面,取得新进展。

关键词 :工会代表性   特点问题    建设途径

 

工会代表性建设是工会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它直接关系到工会的现实地位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以及工会活力的增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工会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不断加强代表性建设,履职能力有了很大增强,在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与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急剧变化和职工群众自身权利意识、维权愿望增强的要求相比,工会代表性在范围、质量和效果上仍存在较大差距,还不能满足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这就需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认识,认真分析影响提高工会代表性的内外因素,探索和确立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到位,行动才能果断。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首先要提高认识,这似乎是老生常谈,但实际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工会代表性在实践中的发展,工会干部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就需要不断深化,只有认识上去了,才能克服思想障碍、增强进取动力,主动自觉地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

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工会性质的现实需要。工会法和工会章程都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既然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就应当反映本阶级职工群众的愿望要求和代表本阶级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这是由法律和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性质决定的。工会组织的主体是职工群众,工会组织所能代表的也只能是他们的利益,如果工会组织失去代表性、不起作用,那它本身就违背了工会的性质和职工群众的愿望,最终导致脱离职工群众,带来信任和生存危机。

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是新形势下工会组织更好履行基本职责的需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要履行好这一基本职责,首先就要增强工会的代表性,不能代表就谈不上维护,代表和维护是不可分的。工会只有通过参政议政、职工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等有效渠道,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申明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有力地影响人大、政府和企业行政的有关立法、决策,才能最终达成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从这点上来说,代表作用的发挥是维权取得实效的前提。

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是新形势下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需要。基层工会是整个工会组织体系的基础,基层工会的活力如何,不仅事关基层工会、而且事关整个工会组织的工作成效。在基层工会全部工作中,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核心工作,其它工作都是围绕着这一核心工作展开的,因此,能否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其程度如何,应是检验和衡量基层工会活力的根本标准。基层工会只有始终把增强代表性作为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中心环节,通过更好履行基本职责和职能,切实为职工说话办事,才能真正赢得基层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拥护,从而鲜明地焕发出自身的巨大凝聚力和活力。

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是更好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中作用的需要。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在劳动关系矛盾中职工代表者的身份已经明确,现在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为此,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都应当加强研究、积极创新实践,争取有所突破,以更好地发挥代表维护职工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同时工会作为社会组织,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一员,它在协调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不同层级的工会组织、特别是上级工会组织,更应当通过参政议政等民主渠道,反映和代表职工群众的愿望要求,在协调社会关系矛盾中发挥作用。

二、正确分析和把握中国工会代表性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工会的代表性一般而言是指工会组织的涵盖范围,这既包括它所涵盖的人员范围,即它代表谁,也包括它所涵盖的内容,即它代表什么。就前者而言,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代表的对象当然是会员和职工群众;就后者而言,它代表的必然是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对此,刘少奇早就深刻分析过,指出工人参加工会的原因很简单,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如果工会不能实现他们的这个目的,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可见,在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群众正当权益上,不论中外,只要是工会组织,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工会发展的历史原因,这就使得中国工会在代表性上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而在效果上则兼具积极和有限两个方面。

一是工会独立代表身份的相对性。工会代表身份的独立性源于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因此,工会组织的独立程度如何,直接对工会代表身份的独立程度产生影响。中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表明,中国工会独立性是相对的,即它是以接受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前提的,离开了这个前提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即不复存在。与此相应,工会代表身份的独立性也必然要受此影响,并与之相一致。这在实际工作中就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是接受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工会组织正确代表职工合法权益规定了方向,但另一方面,由此又容易产生只注意接受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忽视或者不能够完全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要求,代表他们正当利益的偏向。除此之外,受政府和企业行政强势地位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尤其是利益关系的影响,工会代表身份的独立性也会打折扣。

二是工会代表对象的复杂性。工会代表的对象是会员和职工群众。但在我国的社会制度和体制下,会员和职工群众是分层的。从国家层面看,既有国家机关公务员、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职工,又有各类企业职工;从各类职工的内部结构看,又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区分,所以工会究竟应当代表谁这是需要区别对待的。从前者看,国家机关公务员、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职工,工作稳定,收入福利待遇好,社会地位高,个人素质能力较强,因此行政人事争议少,即使有特殊利益需要代表,但也并非仅靠工会一条渠道;从后者看,管理者、尤其是握有一定权力的管理者,本身就处于强势地位,当然也不会依靠工会去代表他们的利益;而企业职工、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则不同,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他们工作岗位变动较大,不时面临下岗危险,即使在岗职工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与管理方发生的争议也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益难以实现,缺乏保障,所以他们最希望和要求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讲工会代表的对象,重点就应是这部分职工。如果只是一般地讲工会代表的对象是会员和职工群众,显然缺乏针对性。

三是工会代表内容的双重性。所谓双重性,即是指工会代表的内容首先是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但它同时还要考虑基层企事业的整体利益乃至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工会要代表和反映会员与职工群众的主张与要求,但它同时还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主张,以及维护政府和企事业行政的权威,这也就是说,工会代表的内容,同样适用“双维护”原则。工会代表内容的双重性,一方面保持了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正确原则与方向,比较容易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利于工会代表的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主张为各方所接受;但另一方面,这种双重性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发生片面偏重某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对党的方针政策主张的遵循,以及对政府和企事业行政权威的维护,往往强于对会员和职工群众权益的代表与反映,这也就是工会虽然辛辛苦苦做了不少工作,但一些会员和职工群众却仍把它与党政归于一类,并不认为工会组织能够真正代表、反映他们的愿望要求的基本原因。

四是工会代表渠道的多样性。我国法律、政策对工会组织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及基本渠道都给予了明确规定。比如《工会法》规定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职工民主管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就是基层企事业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两条基本渠道。除此之外,基层企事业中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决策与管理也是重要渠道。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政府、产业行政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工会参与立法和政府有关决策及工作机构等,也是为工会在高层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提供的有效平台。工会代表渠道的多样性,有利于工会在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发挥代表作用,维护会员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但目前也存在着系统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够,执行不力、形式化倾向和综合效力不明显等问题,这些又都表明,工会更好发挥代表作用的渠道建设亟待加强。渠道不在多少,关键是要管用。

五是工会代表效果的有限性。从理论和要求上说,工会应当、且能够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上,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行政治经济体制,工会自身素质与能力,会员和职工利益需求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制约,工会组织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是有限的,即它只能达到条件所能允许达到的效果,不顾条件讲效果就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所以,我们不能一般地、泛泛地讲工会要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那样表面看起来调子很高,但实际效果达不到,不仅工会自己容易懈气,会员和职工也会感到失望。当然,这主要是讲的客观情况,就主观因素而言,对于条件允许或者努力一下就可达到的会员和职工的愿望要求,工会组织就必须坚决争取,这里任何工作懈怠或者能力不足都是不应该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会代表效果的有限性,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务实有效地提高代表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更好地赢得会员和职工群众的信赖。

三、积极探索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实现途径

工会代表性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包括工会独立代表身份的增强、工会代表对象的清晰,工会代表渠道的有效和拓宽,工会代表活动的积极开展和工会代表的成效十分显著、工会代表的成果被会员和职工群众所认可。要实现上述目标,使工会代表性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工会代表性建设的实现途径,努力开创工会代表性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工会要主动争取党、政府和企事业行政的理解与支持,努力营造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利条件。工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工会的特点和优点,也是一条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但这种接受领导并非是被党组织所包办代替,而是要积极争取党组织的理解与支持,确保工会在组织上和工作上的独立性,更好按照工会组织自身性质和职责去发挥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为此,各级工会组织就要主动争取党组织对工会代表活动的重视支持,争取党组织赋予更多的资源手段,争取党组织给与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条件。工会与政府和企事业行政是平等合作关系,同时政府和企事业行政又是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诉求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平等合作并非等同于工会与企事业行政的完全一致,而是要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向企事业行政方反映诉求,争取有利于会员和职工方的最好结果。为此,各级工会就要积极主动与企事业行政进行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努力在企事业发展和会员与职工群众利益之间尽可能地寻求平衡。

工会要清晰认识代表对象、正确处理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努力增强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针对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计划经济下的铁板一块被彻底打破,各阶层的分野已十分清晰,其中处于最基层、最弱势的职工,尤其是中小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和大量的农民工,最需要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应当是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点对象。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统一是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的根本原则,但这并非忽略重点,工会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它只能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而不能代表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因此,工会虽然也要考虑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或企事业的整体利益,但它所代表的重点理应是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工会代表对象、代表内容的清晰,有利于增强工会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工会要积极探索、拓宽代表渠道和代表方式,努力增强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实效性。从目前来看,工会履行代表职责的渠道已有不少,在纵向上,有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基层企事业层面的;在横向上,每个层面又有多个渠道,如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就有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等,基层企事业层面则有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其它日常的职工民主管理形式等,应当说,这些渠道都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形式化倾向,实效性不够理想。强调拓宽代表渠道和代表方式,不是简单增加渠道数量,而是要精耕细作,在增强已有渠道的科学化、规范化、刚性化和实效化上下功夫,同时要注意协调各种渠道的不同作用,力求取得最优化的综合效应。

工会要密切与会员和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稳固性。工会组织的代表地位是会员和职工群众的赋予,工会组织的代表内容则来自会员和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工会要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一刻也离不开会员和职工群众。我们讲增强工会组织的代表性,从工会内部讲,实际就是要密切工会组织与会员和职工群众的联系,切实了解、反映和代表他们的合法利益诉求,并努力促其实现,唯有如此,会员和职工群众才能真正把工会当成是自己的组织,从而增强凝聚力,坚实工会代表性的群众基础,进而增强工会活力,形成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强大力量。

 

作者单位:铁道部党校工运教研部

职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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