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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

信息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1-12     阅读次数:

厉以宁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中国的成功崛起是一个漫长的历程。从1840年鸦片战争算起,到2019年已经179年了。中国从一个受到列强欺侮、羞辱的积贫积弱的国家成为一个既“站起来”又“富起来”的国家,其间有多少仁人志士为此呕心沥血,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然而,我们在民族复兴和强国富民的进程中还有不少路要走。“两个一百年”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同“中国梦”相辅相成。“两个一百年”是指:

第一个一百年,即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第二个一百年,即到2049年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能够实现。

党的十八大召开不久,习近平同志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和阐释了“中国梦”。习近平同志指出:“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他述了“中国梦”的内涵:“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心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这个梦的“核心内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就是说,“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裕、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它“承载着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向往,昭示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美好前景。”

为了实现这“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中华儿女共同的“中国梦”,现阶段有哪几项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据我最近一段时间在一些省市的调查、分析,认为有以下四项:一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二是树立新常态的观念;三是按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原则推进城镇化;四是争取实现最大的制度红利——社会和谐红利。现分别论述如下。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西方发达国家鉴于2008年以来频繁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都把提高自主创新活力,以创新驱动经济发展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融合作为努力的方向。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

回顾20世纪50年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经济发展实际上尚未摆脱粗放型增长的老路,结果在自主创新方面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比如说,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率高于西方发达国家一大截。再以制造业来说,有两个明显的例证。一个例子是:到20世纪末,我们在传统电视机制造方面已经居于世界前列,但对于新型电视机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进入21世纪后,国际上新型电视机普遍替代了传统电视机,我们丢掉了不少市场,于是激起我们紧跟快赶,十年之后才使情况有所好转。另一个例子是:20世纪末,我们已经在国际照相机制造业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同样地,进入21世纪以后,数码照相机取代了传统照相机,相形之下,我们又落后了一大步,不得不迎头赶上。这两个例子都表明,经济发展方式必须以自主创新为主,必须毫不动摇地走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否则我们难以实现世界工业强国之梦,也无法占领国际制造业市场的制高点。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把推行绿色低碳生产方式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向。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实现过程中,一定要推动工业文明、现代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力求做到生产过程清洁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尽可能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构建节约、清洁、安全、低碳的绿色生产体系。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树立新常态的观念

以往长时期内中国的GDP高增长率既来自粗放型、数量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又来自廉价劳动力的大量使用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无限制使用,因此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付出的代价十分巨大。付出的代价是什么?简要地说,一是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二是资源消耗过多,三是劳动生产率低下,四是生态环境遭较大破坏,五是某些产业和某些产品生产的产能过剩严重。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显著的弊病,即为了达到预定的高增长率目标而错过了国内调整结构和改革不合理体制的最佳时机。

从世界上已经工业化的国家的经济增长过程来说,一个国家短期内可以实现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但增长高峰期一过,增长速度将不可避免地降低而变为适度增长。对中国来说,近年来经济增长率的适度降低,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关键是:7%左右,甚至6.6~7%的增长率,依然属于高速范围内,在全世界依然处于前列。换言之,只要今后保持有增长质量的增长率,同结构调整方向相适应的增长率,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增长率,是正常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为此,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式要相应地调整,要稳中有序,稳中有结构调整,就行了。这就是新常态。经济不要大升大降,不要大起大落,宏观经济调控应重在微调、预调,这就是保持新常态所必需的。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为什么国内一些经济学家建议把GDP增长目标改变为预测值(预期值)。理由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下达硬性GDP增长目标会产生以下四个弊病:

第一,硬性GDP增长目标的制定和下达,往往成为各级政府的压力,它们不顾客观经济形势已经变化,仍为维持既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而竭尽全力,结果导致经济增长质量下降,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并使结构进一步不合理。

第二,硬性GDP增长目标的制定和下达,还将导致产能过剩和政府负债增多,使下一步的经济结构调整更加困难。

第三,硬性GDP增长目标的制定和下达,会迫使宏观经济调控重新走上摇摆不定的老路,使宏观经济调控以微调、预调为主的方针难以兑现。

第四,硬性GDP增长目标的制定和下达,是不符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则的,很容易导致行政干预的强化,导致市场规律的破坏。

总之,在当前的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我国是唯一制定硬性GDP增长目标的主要经济体。其他主要经济体先后都已改为预测短期GDP的增长率,并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而经常修改经济增长预测值,以免被动。所以,我国也应当适时把GDP增长由硬指标改为软指标即每年或每季度调整预测值,有利于经济较稳定的增长,把经济工作的重心转到调整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方面来。

三、按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原则推进城镇化

迄今为止,中国的城镇化率还不到40%。尽管按照城镇常住居民统计,城镇常住居民人数已占城镇全部人口的50%以上,但这不足为凭,因为包括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和所赡养的老人都仍然是农村户籍,他们无法享受城市户籍所给予的社会保障和权利。他们的子女仍无法在城镇义务教育的学校上学,他们也享受不了城镇廉租房、低价房等优待。这就是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及早解决的二元户籍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城乡二元户籍的解决途径大体上分两种:一是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型城市)所采取的积分制,即按每个农民工的学历、经历、在城市中的工作年限、获得各种奖励的情况等,汇总计分,达到一定积分后就可以转为城市户籍。这是一种留住农民工中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才不致外流的好办法。计分后,即使尚未达到可以转为城市户籍的标准,但他们已有盼头。二是在城市中工作存在的对农民就业、子女上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歧视,必须取消。市民身份是一致的,不再区分谁住在城区可以得到照顾,谁住在农村权利少于市民等现象。

在城镇化过程中,一定要反复向城镇和农村干部说明这样一点,即应以“人的城镇化”为目标,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只讲街容街貌,马路越宽越好,楼房越高越多,讲铺张,讲排场,城市之间互相攀比,政府债务却不予考虑,这样下去怎么得了!这是违背城镇化原意的,一定要制止这种专做表面文章的所谓“城镇化”。

城镇化所需要的资金如何筹集?这又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即使一定程度的负债,也应当精打细算,节约使用。不要指望上级政府会为城镇化所欠下的债务保底兜底。靠出卖土地来维持地方政府的路子已经越来越窄了,甚至可以说已经走到了尽头,难以继续走下去。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及早筹划城镇公共设施经费的供给问题。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借鉴某些西方国家的经验,设立城市公用事业投资基金,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三方的力量结合起来,以发行长期投资债券的办法,吸引民间资本共同参加城镇建设。这应该是可行的。

四、争取实现最大的制度红利——社会和谐红利

当我们谈到制度红利时,通常想到的就是市场体制可以带来传统计划体制下不可能实现的有关制度调整方面的好处,如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积极性的上升、对外开放所带来的好处,等等。这些都属于制度红利之列。此外,当我们谈到制度发展方式,也会想到由粗放型增长转变为集约型增长、由只看重数量的扩张制度转变为重视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等等。这些也属于制度红利之列。然而不能忘记,最大的制度红利是什么?最大的制度红利是社会和谐红利。

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什么在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后,会发生经济停滞、社会动荡不安、国内贫富差距日益严重从而落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呢?各国具体情况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社会极不和谐。社会不和谐突破了一定的界限,是这些国家落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主要原因。

对我们来说,社会和谐的实现应当说是同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和谐是我们的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都是使我们得以有步骤地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例如,城乡二元户籍的改革,使城乡居民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基本一致;政府主持并推行的山区农村的扶贫计划,使这些农村中的穷人或者得到救助,或者学到了致富的技能,或者被介绍到外地做工;还有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使得年轻的农村子弟学到了本领,既便于寻找就业途径,又便于自行创业。所有这些,都有助于社会和谐的实现。

还应当注意到,现代中国社会中第三次分配正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而言的。市场主导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是指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之下,参加工作或进行投资的人,按市场规律取得自己的那一份收入。但由于每个人获得的收入多少不一,总会形成收入的差距,而且收入差距过大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于是就会第二次分配。第二次分配是政府主导下的收入分配,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等进行收入调节。总的来说,对于收入少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于财产多的人征收财产税如房产税,对于贫困户则给予津贴、补助等。政府通过收入的调节来缩小社会上的收入差距。通过第二次收入分配,每个人的收入都成为税后收入,而穷人不仅不用缴纳所得税、财产税,而且还能得到政府发给的津贴或补助。

第二次收入调节以后,社会上还存在收入分配。这时就进入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包括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献,如帮助孤寡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还包括人民自愿提供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学金,等等。此外,在发生洪水、地震、泥石流、长期干旱的地区救灾活动中,也会有不少人或向慈善机构捐献,或自行向受灾群众捐款,这些都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第三次分配的捐款数额是逐渐扩大的。中国也有相同的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日益完善。

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显然是不容低估的。但对于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第一次分配,同样有必要加以关注。这里不妨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一是劳动力市场的情况。要知道,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买方雇主和卖方受雇者的力量极不对称,因为雇主通常是企事业单位而受雇者包括农民工通常是单个的寻求职业的人,双方站在地位不平等的境地,吃亏的常常是受雇者。如果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是供大于求的格局,受雇者在受压抑后只好忍气吞声。雇主拖欠工资的现象也常有发生。中国的各级工会近年来已经关注这些情况了,正积极参与劳资谈判和劳资纠纷事件的妥善解决。这是可喜的现象,希望工会组织能扩大自己在这方面的影响。

二是农牧民销售自产农牧业产品的情况。在这里,如果单个的农牧民面对的是农产品大采购商,那么农牧民作为农牧业产品的供给方同大的农产品采购商,双方势力的强弱是明显的:单个农牧民是弱方,农产品采购商是强方。农牧民作为供给方同农产品采购者作为需求方,不可能按照市场均衡价格成交,而常常会被压低价格,从而农牧民在初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就减少了。怎样纠正这种状况?参照西欧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保护农牧民利益的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农牧民在组成农牧民合作社的基础上再组成联社,可以是紧密型的(即扩大为大型农牧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松散型的即生产仍由各个农牧民合作社从事,而销售则统一经营。这些联社实力雄厚,规模庞大,有自己的车队、船队、码头和仓库,有自己的营销渠道,能直接同国内外的大型超市签订供销合同,从而可以得到较多的收入。看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联社,在中国是可以逐步实现的。

因为制度的优越性是决定性的因素,全面深化改革为我们实现社会和谐,获得社会和谐红利提供了条件。而且,社会和谐是没有止境的,社会和谐红利的涌现也没有止境。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作者系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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